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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发布时间:2016-07-27 10:36点击率:

  近日,某大型零售连锁企业意图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改革,替代此前的标准工时工作制,遭到部分职工抵制。何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行这一制度应满足哪些条件,职工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文为您解析。

  法律贴士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规定的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由此可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因生产经营具有特殊性,确有必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在上述特定行业或企业中的特定工种实行。尽管《审批办法》同时作了“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对“其他”的掌握也应当本着上述两个原则。零售行业营业时间和地点相对固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等限制不明显,生产销售任务较为均衡,多数职工没有连续作业、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需求,这种生产经营特点应该实行标准工时制。

  特别提醒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批的综合工时制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在发生劳动争议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制来处理。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此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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