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祖坟被挖,祖父遗骸消失,重庆市民童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单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重庆某职业学院在工程建设中挖掘坟墓施工方法简单、粗糙,致童某遗骸永久性灭失,造成童某家属精神损害,但因原告童先生未在迁坟告示确定的期限内将其祖父的坟墓迁出,亦未与施工方联系,判决重庆某职业学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14年初,重庆某职业学院开始启动校园扩建项目,施工前通过永川区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和永川区征地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发出迁坟告示,要求有关居民将位于该地块的坟墓在2014年10月31日前自行迁葬,逾期未搬迁者按无主坟处理。
该学院预备了一定数量的迁葬用具,计划对无主坟中的遗骸分别装罐编号后集中于一个地点进行安葬。
根据永川区政府相关文件,单人坟每座迁葬补偿费1000元,在规定期限内迁出者奖励300元,但本案原告童先生认为迁葬补偿费过低,未将其祖父的坟墓迁出。
2015年3月,该项目开始施工,在对未迁出坟墓进行开挖过程中,施工方未采取人工挖掘查找遗骸,而是用挖掘机连同荒山泥土一同挖掘。
2015年5月,童先生发现祖父坟墓被挖,不见遗骸,与重庆某职业学院协商无果后,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童先生的祖父遗骸属于特定物,童某遗骸对童先生具有重大情感价值意义。重庆某职业学院对童某及其他无主坟墓进行挖掘的过程中,并未将坟墓小心挖开查看遗骨是否存在,而是采用挖掘机对坟墓连同荒山泥土一同挖掘,该施工方法简单、粗糙,加之施工人员疏忽,致使遗骸永久性灭失,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因原告童先生未在迁坟告示确定的期限内将其祖父的坟墓迁出,也未直接与被告重庆某职业学院进行联系,导致被告在施工时对涉案坟墓作为无主坟进行了开挖,具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的数额明显过高,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获利情况、经济能力,并参照重庆市人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赔偿2000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已依照判决将赔偿款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