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今天透露,经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据海关统计,仅1998年至2015年,全国海关对走私进口“洋垃圾”、进口农产品、移动通讯设备等多个重点行业和商品开展了稽查行动,共稽查企业17.19万家,查发各类走私违法案件2.55万起,为国家追征补征税款434.97亿元。
海关稽查是当今世界各国海关通行的一种现代化的海关管理方式,也是中国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海关正式建立稽查制度。海关稽查条例实施近20年来,海关稽查制度在规范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等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2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海关监管业务量大幅增长,进出口通关便利化和海关有效监管面临着新挑战和新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海关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不断加快,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关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多次修改,新《条例》应运而生。
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增加的企业主动披露制度。“《条例》增加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体现了简政放权理念,改变了过去‘以海关为主’的监管模式,而是向企业自主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共同管理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解读说。
据了解,2014年以来,海关总署组织部分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共有1048家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有关问题,补缴税款20亿元,促进企业守法规范的作用明显。在试点过程中,也有部分企业存在观望情绪,心存顾虑。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并对主动披露的企业视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自律,有效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即使发现自身过错也不愿或不敢主动向海关报告的问题,实现海关有效监管与企业守法便利的双赢。
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等新理念,是新《条例》另一大亮点。
从2008年开始,海关启动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海关稽查试点工作,在海关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截至2015年,共委托专业机构稽查企业5065家,查发各类问题1887起,稽查补税入库约16.38亿元。同期财政经费支出共7107万元,相当于每支出1元行政经费,可补税23元。实践表明,海关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稽查对提高海关后续监管效能作用十分明显。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在原有出示稽查证件和双人作业等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完善实体和程序制度来保护被稽查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海关稽查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行使。”海关总署稽查司二处处长毛建平说。
新《条例》明确行政告知制度,规定海关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应书面通知被稽查人;海关实施稽查后,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的,应当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可以对稽查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海关在作出稽查结论时,应在稽查结论中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并告知被稽查人的权利。
新《条例》规定了行政救济制度。对于海关稽查过程中及其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稽查人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此外,新《条例》还进一步规范了海关执法权限。新《条例》规定,海关稽查中可以行使的职权,除一般性规定之外,对于一些行政强制行为和特殊情形,《条例》对海关内部批准层级做了严格限定,以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比如,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时,以及稽查人员在实施查询被稽查人存款账户,查封、扣押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