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5日,吴某在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工作时,被大风刮倒的木板砸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同年8月,公司与吴某商议后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住院治疗费、诊疗费等共计4.5万元,此事就此了结;吴某放弃进行司法鉴定及在某公司赔偿后向其提起仲裁、诉讼的权利;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反悔退还4.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5万元。
该协议签订当天,公司向吴某支付了赔偿款4.5万元。后来,在法律人士指点下,吴某得知,自己的伤属于工伤,不应该与某公司“私了”。此后,吴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确认后,吴某又申请工伤认定,同样得到支持。
今年1月,经鉴定,吴某伤残等级构成八级。吴某咨询得知,如果依照工伤赔偿,他可获得的赔偿至少在19万元左右。于是,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某公司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吴某与公司签订的“私了协议”无效。
法官庭后解释称,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备当劳动者出现因工伤残时,使其享有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某公司不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吴某因工负伤时,不能申请确认工伤,具有过错。且该协议所赔偿数额与工伤赔偿相比较,显失公平。吴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该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