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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代付分手费 事后扯皮

发布时间:2016-07-18 15:15点击率:

  徐某和叶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5月13日,双方吵架后分手,但叶某“以死相威胁”要求徐某支付5万元的分手费,否则就“不放过她”。

  徐某遂请叶某的朋友陈某帮忙调解,陈某向徐某“打包票”,只要写个3万元借条给他,他来想办法“摆平”叶某,叫叶某不再找她麻烦。徐某想尽快了结此事,便听信了陈某的话,写了3万元的借条给他。

  没想到过了几天,叶某又来纠缠徐某。2014年5月30日,徐某两次打电话给陈某质问3万元借条的款项有无交给叶某时,陈某均表示其在工地上有事情或者声音太吵听不清,未作回应。后陈某以逾期未还钱为由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偿还欠款和利息。

  庭审期间,徐某辩称,她确实写过一份3万元的借条给陈某,但是并没有约定利息,而且她也没有收到陈某的3万元款项,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后认为,借条真实有效,但“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是陈某自行添加,该条款无效,判令徐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万元,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徐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法院二审后认为,陈某在庭审时说自己把钱借给徐某后,再由徐某交给叶某;而在徐某提供的与陈某手机通话的录音中,徐某两次质问陈某是否把3万元借条款项交给叶某,可见两种说法相互矛盾。另一证人蒋某是徐某的朋友,当天本是陪徐某同去,但是徐某单独跟陈某写借条回来后,她并未见徐某带有现金。

  综合各方面的证据,法院认为,陈某关于借款交付经过的陈述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主张借款已交付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据此,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证据达不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则不应认定

  ■以案释法

  对于上述判决,法院作出了相关解释。法官指出,高度盖然性是指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陈某除了提供借条外,还必须就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作出明确陈述。

  陈某在庭审时说3万元借款已经交给徐某,再由徐某交给叶某;而徐某却说她是受到叶某的威胁和骚扰,陈某又表示只要给叶某3万元就保证叶某不再对她进行骚扰的前提下,才向陈某写的借条,且她没拿到现金,后来与陈某的手机通话中曾两次追问其是否把钱交给叶某,陈某都避而不答,两者相互矛盾。

  陈某对此解释说未当场答复徐某的问题是由于通话时所处环境嘈杂听不清楚,但是通话录音中并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另外,另一证人蒋某也表示,未看见徐某从陈某处带现金回来。

  据此,法院认为陈某主张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改判驳回陈某的诉请。

  法官提醒,对于现金交付的民间借贷,除了借条真伪必须严格审查,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也需要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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