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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全面反映冲突过程 兰州一派出所败诉

发布时间:2016-07-18 14:54点击率:

  因房产问题打斗报警,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西固城派出所处警后,依法对当事双方作出给予李某罚款500元及刘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此,李某持有异议,将西固城派出所作为被告、刘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西固城派出所不服,遂向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7月15日,兰州中院对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10时50分,为拿回已被法院执行至自己名下的房屋,刘某及其家人雇佣开锁公司工作人员对西固区某处房屋强行开锁,在该房间的李某见状通知其儿子报警。西固城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两次出警,劝退刘某等人不要强行开锁,应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当日14时50分,刘某及其家人再次叫人进行开锁时与李某发生争执打斗。后经鉴定,二人所受损伤均属轻微伤。同年12月31日,西固城派处所给予李某罚款500元及刘某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处罚决定,李某不服,认为西固城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遂诉至七里河区法院要求撤销西固城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西固城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写入刘某及其家人已经实施过一次开锁行为及派出所两次出警进行劝退这一情况,遂一审判决撤销西固城派出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判后,西固城派出所与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西固城派出所认为原审判决未对公安机关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分析,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某认为,涉案房屋是法院判决并执行至自己名下的房屋,李某父子居住在该房屋的行为就已经属于侵权违法,且李某的伤情鉴定结果是被钝器击打致轻微伤,并不能证明是喷射喷雾剂所致。而其自己的轻微伤,据警方调查的人证、物证均能证明是由李某持菜刀砍伤。故要求:依法撤销西固城派出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对李某从重处罚。

  兰州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西固城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全面客观反映2013年7月15日双方发生冲突的整个过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所作判决结果正确。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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