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所在的公司已经到了资不抵债的地步。半个月前,债权人A厂在向法院起诉索款的同时,还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根据申请,查封了公司的全部资产。我们也想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共计19万余元。可有人认为,A厂申请财产保全后,享有优先受偿权,查封的资产还不足以清偿A厂的欠款,故即使我们胜诉,也难以从中得到清偿。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 邱海芬等
邱海芬等读者:
你们不但可以从被查封的财产中分得欠薪,而且还有权优先受偿。一方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不等于获得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即能够优先受偿的,仅限于有担保物权和优先权的债权人,财产保全只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不涉及优先权问题。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还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即你们虽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但因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是能够获得清偿的。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