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家住某小区的尹某为图方便,自行安装了燃气灶与燃气管道之间的连接软管,并用铁丝加以固定。不料该软管意外脱落造成燃气泄漏发生爆炸,致尹某身体多处烧伤。后经专业部门鉴定,尹某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尹某认为,用气9年以来,燃气公司从未履行每一年半一次入户巡检的服务承诺,从未对其家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测,致使燃气泄漏隐患未能及时发现。这是燃气泄漏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于是,尹某将燃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房屋修缮费和急救费等费用共计50万元。
以案释法
首先,燃气公司是否要为其承诺买单。燃气公司作为燃气的供应商,其与尹某事实上形成了供用燃气合同关系。鉴于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用户还不能完全控制燃气的物质属性,仍然有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可能性。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无论从法律规定来说,还是从供用燃气合同来说,燃气公司入户巡检的承诺是其应履行的义务之一。本案中,燃气公司未履行入户巡检的义务,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故燃气公司应为其承诺买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燃气公司要为其承诺承担何种责任。尽管燃气公司有入户巡检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范围仅限于风险提示与督查整改,因为用户才是燃气灶与燃气管道之间连接软管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尹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其无安装燃气设施的资质,在有能力雇佣有资质的第三方或燃气公司更换软管的前提下,仍心存侥幸,自行安装连接软管且用铁丝加以固定。这种安装方式明显不当,存在使燃气泄漏的潜在可能,而本次事故的发生系软管意外脱落致使燃气泄漏造成,故尹某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尹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燃气公司未能尽到风险提示与告知的义务。在本案责任分配上,尹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燃气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所以,法院判定燃气公司赔偿尹某各种费用共计5万元。
燃气安全关系着广大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燃气公司应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用户配合其完成入户巡检工作;广大居民亦应从自身安全考虑,积极配合燃气公司的巡检工作,防患于未然,切勿私自拆装燃气设施,避免悲剧发生。如果有损害事实发生,应早日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行使请求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