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工作疏忽,有两个年度未给员工李先生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单位虽进行了补缴,但李先生却因为没有5年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能通过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指标的申请审核。为此,李先生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据李先生说,其于2007年到单位工作。2014年,他申请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摇号,可摇号资格审核结果显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
经过了解,李先生得知,原来是单位有两个年度没有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使得他无法在北京取得购车资格。李先生故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对此,单位方反驳称,单位代扣而没有代缴李先生个人所得税的事实确实存在,也承认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的法规,但并没有因此给李先生造成直接的损失。
事后,单位已经为李先生补交了个税,并交纳了相应罚款,因此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李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故李先生以单位未连续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侵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