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加强破产法实施 依法促进市场出清》(以下简称“报告”)披露,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全国破产案件受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连续下降。我国每年行政注销的企业数量远大于破产清算的企业数量,以2014年为例,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的比例的不足0.4%。
报告统计,2007年6月新破产法实施后,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各类破产案件结案数量呈明显下滑趋势,由企业破产法实施前的4000余件降为2014年的2059件。
报告显示,我国企业非司法程序退出占比高。例如,2014年全国企业注销数量为505866户,而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为2059件,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占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的比例的不足0.4%,大部分资不抵债的企业在退出市场时,本该适用的破产程序因为种种原因并未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