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在一份多人见证的遗嘱上摁手印,拟将其所居住的房屋无偿赠与女儿。老人去世后,因该房屋涉及拆迁,围绕老人的遗嘱是否有效,谁该享有房屋的权利,一家人闹到了法院。近日,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遗嘱继承案。
“2010年12月20日,老人在多位见证人见证下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位于洪泽县高良涧街道某村的两间房屋,全部无偿赠与我,且该房屋我也曾参与翻新建造。”原告林芳在起诉状中陈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原告林芳一家共有兄弟姐妹七人,其他五姐妹放弃对老人的继承权,并将其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原告。“因涉案房屋面临拆迁,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两被告擅自与拆迁单位签订了拆迁协议,现原告与两被告就继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林芳提及之所以将侄儿林小天及嫂子告到法院的原因时说。
被告林小天在答辩中反驳,老人生前立下的遗嘱不是事实,原告与证人李某、许某之间关于立遗嘱地点、在场人、老人精神状态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李某、许某也不能证明遗嘱上的手印是否为老人所摁,因此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故而,林小天认为,该房屋应归其所有,其有权与拆迁单位签订协议,并无需向原告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皆认可房屋是在老宅基地上翻建而成,但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是其所建,作为老人的子女,出钱给父母修葺、修缮房屋属于赡养父母的表现,并不能以此作为对涉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依据。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老人所有。
对于原告所称代书遗嘱,原告与证人李某、许某之间关于立遗嘱地点、在场人、老人精神状态的陈述相互矛盾,且李某、许某也不能证明遗嘱上的手印是否是老人所摁,故无法认定该份遗嘱是否系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两位证人没有看到也不知晓遗嘱是谁所写,亦没有对立遗嘱过程进行见证,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故对于老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结合老人共有七个子女,皆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应当均等,加之其中五姐妹同意将其继承份额赠与给原告,原告在继承份额中占据6份,被告占据1份。故而,法院作出原告享有涉案房屋七分之六份额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