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3年,北京丰瑞祥合医疗器械公司将一批无菌注射针售卖给呼和浩特恺瑞医疗器械公司,随后,恺瑞公司将无菌注射针卖给呼和浩特多家药店。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恺瑞公司提交了证据,足以证明假冒产品是从丰瑞祥合处进货,且丰瑞祥合无法明确货物进货渠道,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北京丰瑞祥合医疗器械公司将一批无菌注射针售卖给呼和浩特恺瑞医疗器械公司,随后,恺瑞公司将无菌注射针卖给呼和浩特多家药店。在2014年呼和浩特食药监的一次检查中,发现部分注射针系假冒产品,于是对恺瑞公司罚款11万余元。2015年恺瑞公司起诉丰瑞祥合公司,认为其应当承担恺瑞公司的损失,要求赔偿1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丰瑞祥合公司赔偿恺瑞公司11万余元,丰瑞祥合不服,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假冒注射针遭十倍罚款两公司对簿公堂2015年7月,呼和浩特恺瑞医疗器械公司将北京丰瑞祥合医疗器械公司告上法庭。恺瑞公司称,2013年6月,其从丰瑞祥合公司购买了一次性无菌注射针500盒,随后又购买了无菌注射针850盒。公司将购买的无菌注射针卖给呼和浩特多家药店,价格为每盒12元。2014年9月,呼和浩特食药监对药店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部分注射针系假冒产品,于是对恺瑞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万余元,并处以十倍罚款。原告认为,上述假冒注射针从北京丰瑞祥合处购买,丰瑞祥合应当承担原告产生的损失,因此索赔经济损失11万余元。丰瑞祥合公司称,自从2008年营业以来,公司至今从未销售过假冒伪劣产品,也没有收到过行政处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查获的产品属于其销售给恺瑞的那批产品,且行政处罚是针对恺瑞公司,原告不应将处罚转嫁他人。丰瑞祥合公司与恺瑞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不存在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北京企业无法明确进货渠道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恺瑞公司从丰瑞祥合处购买的无菌注射针被呼和浩特食药监查处,可以认定在双方交易过程中,丰瑞祥合存在售卖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丰瑞祥合虽然辩称上述查获产品并非其销售,但不能明确进货渠道和销售货物的批号,故法院对丰瑞祥合的辩解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要求被告赔偿11万余元。丰瑞祥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庭审中,恺瑞公司提交了丰瑞祥合的发货单和恺瑞公司制作的验收单,单据信息相符合。而丰瑞祥合公司依然坚称2013年和2014年的进货及发货资料无法找到,无法明确假冒产品的进货渠道。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恺瑞公司提交了证据,足以证明假冒产品是从丰瑞祥合处进货,且丰瑞祥合无法明确货物进货渠道,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措施严格购销记录必须保存北京市三中院此案主审法官表示,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售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执行严格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记录必须真实、完整。无菌器械购销记录必须保存到产品有效期满后两年。此外,还要建立无菌器械质量跟踪制度,做到从采购到销售能追查到每批产品的情况。本案中,涉及的一次性无菌注射针头系国家明文规定必须采取严格管理措施的医疗器械,而丰瑞祥合公司自称其在进货和销售时均没有详细记录,最初的记录材料也没有保存,明显违法。主审法官认为,丰瑞祥合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生产假冒注射针头的企业追偿。若因未保存进货记录或进货记录不完整,无法追查生产企业,则只能“自食其果”,损失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