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农户用电长期不缴电费,农电工为避免农户拖欠电费被停电,为其数次支付电费共计3.4万元,事后电工讨要电费,农户拒绝偿还。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电工为农户支付电费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判决被告陈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强垫付款3.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张强是国网河南沁阳市供电公司西万供电所的一名聘用电工,也是西万镇邘邰村的一名农电工,负责该村的电费收缴工作。2007年以来,每当张强抄表收费时,该村用电户陈锋总找各种理由拖欠不缴。
因线路铺设问题,如果给陈锋家停电会直接影响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另外,按照供电公司原内部绩效考核规定,若农电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将所有用电户的电费全额上缴,则会影响农电工本人的工资发放,也会影响所在供电公司在省公司内部的绩效成绩。为了避免陈锋拖欠电费被停电,也为了张强所在的供电所在沁阳市供电公司的绩效考核及本人工资发放,张强经常向供电公司垫付陈锋所欠的电费。至2015年6月份,张强已累计为陈锋垫付电费3.4万元,但陈锋拒绝偿还,张强遂诉至法院。
陈锋辩称,电费的收缴应由供电公司向用电户收取,自己从未委托张强向供电公司缴纳任何电费,故张强的起诉于法无据,不同意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供应企业为陈锋提供了电力产品,陈锋使用该公司提供的电力产品,其与供电公司之间形成了供用电合同,陈锋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履行支付电费的义务。本案中,张强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陈锋垫付其所欠供电公司的电费,但基于陈锋的利益(为避免陈锋因欠电费停电或产生滞纳金)向供电公司支付了陈锋所欠的电费,客观上对陈锋的事务进行了管理,避免了陈锋损失的扩大,也不违反陈锋应缴电费的本意。张强向供电公司支付陈锋所欠电费行为属于无因管理,陈锋应当返还张强为其垫付的电费,故依法判决陈锋支付张强垫付电费3.4万元。
■连线法官■
该案承办法官訾东东指出,张强向供电公司支付陈锋所欠电费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他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比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此时应依合同关系确定,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二是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三是客观上管理人进行了管理行为或提供了服务。因此,张强作为“管理者”因管理他人事务产生的费用,根据法律规定,陈锋应予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