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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公司应承担双重责任

发布时间:2016-06-24 09:51点击率:

  问:企业在正式录用职工前,能否要求其自己花钱参加培训?

  答:企业在面试应聘者时,会将应聘者的自身条件与岗位需求进行比对,符合标准的予以录用,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拒绝。由于此时,应聘者还不是企业的员工,企业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要求其自费参加任何培训。当然,企业可以向应聘者解释其为何没有被录用,在哪些能力方面存在欠缺,但不得暗示其应参加哪方面的培训。如果应聘者在获悉后,为了提升自身能力而自行选择参加某些培训,这是应聘者的自由选择,理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以上提到的均是正规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是否有权要求应聘者自费参加培训的问题。而案例中所提到的公司是假借“面试”、“包就业”的幌子,诱导应聘者参加高价培训,其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

  问:企业未履行“培训包就业”的承诺,求职者是否可以维权?

  答:“培训包就业”的提法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上述已经提到招聘是企业与应聘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的过程。培训公司作为第三方根本无权决定招聘企业是否录用应聘者。作为求职者,如果听信宣传参加了培训课程,最终无法在培训公司的安排下顺利就业,那么,培训公司的行为首先是违约行为,求职者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有关内容追究培训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其次,培训公司的行为还涉嫌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布虚假广告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培训公司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当然还是要提醒广大求职者,不要轻信此类虚假广告,求职无捷径可走,唯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问:企业录用职工后,能否要求其自己花钱参加培训?

  答: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就对企业存在人身依附性。作为企业,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因此,企业应当将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不得要求职工自己花钱参加培训。当然,如果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与其约定服务期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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