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交通违法 劳动违法 治安违法 市场违法 安全违法 环保违法 涉外违法 行政责任 刑事犯罪 民事责任
首页 > 私人律师 > 违法法条 > 环保违法 >

朋友圈中卖鸟被抓买卖保护动物构罪

发布时间:2016-06-21 10:18点击率:

  “昨收的小家伙,大大的黑眼,有喜欢的没,明码50元一只,要的速度。”2015年9月,潘某在朋友圈发出了一条出售猫头鹰的信息,还配了一张猫头鹰图片。可他没想到的是,这种叫卖行为被网友举报而使自己站在了被告人席。

  经查,2015年以来,潘某陆续向他人非法收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鸮类3只、鹰类3只、鹭类1只等鸟类存放在店内待售,并利用手机微信朋友圈明码标价叫卖。经鉴定,被查获的领角鸮2只、褐林鸮1只、松雀鹰3只、红腹锦鸡1只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同年12月,潘某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传唤归案。

  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珍贵动物,我国对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较大,量刑也较重。”承办此案的法官项远称,根据《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潘某叫售的鸟类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且其中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鸟类分别达到了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潘某在明知是保护动物时,不仅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且将涉案动物拍摄照片发布,明码标价,其收购、出售意图是明显的,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