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准拆迁户”,因书面、电函要求政府公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未获答复,将当地县人民政府诉至法院。
近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要求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予以答复。
原告王某诉称,其有合法独院一处地处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2015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邮政挂号信向康乐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邮寄了《关于请求康乐县政府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同时通过电子信箱向康乐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同样的申请。2015年11月30日,挂号信被退回,原因是收件人“拒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至起诉前没有收到被告正式书面答复和告知,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康乐县人民政府辩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和范围;同时,本案中,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与王某没有关系。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征地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履行法定的答复职责。遂判决: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某要求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予以答复,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