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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万皮包被盗 仅获保险赔偿300元

发布时间:2016-06-14 15:00点击率:

  张先生家不幸遭遇小偷光顾,家中财物被盗,由于村委会曾为每户家庭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险,张先生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一只价值2万余元的LV皮包最终保险公司定损后只同意赔偿300元,这让张先生难以接受,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此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扣除10%折旧后,保险公司应按皮包原价90%的损失,支付理赔款。

  2014年4月,张先生家所在的村委会为全村377户村名投保了团体自助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其中的保障项目包括附加盗抢保险,保障项目为家财盗抢,总保险金额为1131万元。投保后,张先生和其他村民一样,并没有对这份村委会免费提供给村民的保险有过多的关注。直到2015年2月,张先生家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事发当天,小偷偷走了张先生家包括一只价值2万余元的LV皮包在内总计21万余元的财物。案发后,张先生向派出所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让张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经过定损,那只价值2万多元的皮包仅获赔300元。理赔清单显示,保险公司对失窃的皮包,以普通皮包价值,扣除免赔额200元后,赔偿了300元。

  张先生认为,按照保险合同,皮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皮包的原价进行定损。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225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失窃的LV皮包是奢侈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承保范围的珍贵物品。而即便属于承保财产,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便携式物品失窃的,赔偿限额为5000元,便携式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产品。此外,因皮包已使用一年,应另行打折50%。对此,张先生认为,奢侈品并不属于条款中所称的珍贵物品,条款中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便携式物品仅指电子产品,皮包不在此列。

  经查,系争保险条款约定,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属于被保险标的;金银、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不属于涉案保险标的;合同中未对珍贵财物作出明确解释。盗抢保险约定,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照相器材、收音机……等)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已及时向公安部门报窃,并提供了其于报案前曾经购买LV皮包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推翻张先生举证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其诉称的相关事实,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考虑到折旧的问题,酌定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原价90%的损失,扣除已赔偿的保险款,保险公司另需赔偿张先生19995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条款发生歧义应适用文义解释规则

  LV皮包这样的奢侈品是否属于涉案保单中所指的珍贵物品,从而免除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对此,此案一审承办法官吴诵芬分析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歧义的,应适用文义解释规则,也就是按照条款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所谓珍贵物品是指值得珍爱、贵重的物品。系争的LV皮包就其价格而言,可能属于价高贵重的物品,但是否属于值得珍爱的物品则因人而异。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理应对珍贵物品作出明确的释义,方能减少纷争。鉴于保险公司在缔约时存在瑕疵,因此法院无法认同奢侈品即属于珍贵物品。

  至于保险公司所称的,便携式用品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吴诵芬法官认为,涉案条款载明: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照相器材、收音机……等)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可见,该条款用括号中列举的电子产品限制了便携式用品的外延。况且,张先生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同意以普通皮包的价格赔偿其300元,这足以印证双方的分歧并不在于皮包是否属于便携式用品,而仅仅在于皮包是否属于珍贵物品。因此,法院最终认同张先生所理解的便携式用品仅指电子产品,不包括争议的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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