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附近太吵,能否成为停止租约的理由?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例,租客以居住环境嘈杂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租约,遭法院认定为违约。
去年3月5日,小洪与房东陈小姐(均为化名)就位于思明区的一套房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租约,六天后搬入新居。然而迁居当晚,小洪就没睡着觉。原来,这房子紧邻某工程施工地段,那边一开工,这边小洪就别想休息了。她忍了一周,天天都睡不好,第八天就直接收拾行李搬走了。
小洪想找陈小姐退房,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租房合同上写着,即使一方有正当理由要解除合同,也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还要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因为小洪一次性签了一年的合同,陈小姐还特意更换了床垫,购买了新的热水器。如果小洪现在退租,将给她造成损失。
小洪无奈,只好诉至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位租客并非如她自己所称的那样被房东欺骗,对工程施工一事毫不知情。事实上,在正式搬家之前,小洪一共去看过三次房子,对出租房周边情况一目了然,她不可能没有注意到工程施工点。
据此法官认定,小洪应当知道租房的后果,房东并未故意欺瞒。既然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可以解除,但小洪提前解约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必须多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