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日,张某盖房产生的水泥浆四处飞溅,弄脏了李某家的外墙瓷砖。经协商,由李某出面聘请王某清洗外墙,500元费用由张某承担。王某系来寻务工的外墙清洗工,但没有相关从业资质。
第二天,王某自带劳动工具进场动工,当清洗到3楼外墙时,因绑在王某身上的安全绳被四楼窗户防盗网上部的钢瓦割断,从9米高空坠落受伤。王某先后被送至江西省寻乌县人民医院、武警江西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某伤势构成9级伤残。后双方因医疗费用和责任划分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李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总和的35%计7.8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李某将清洗外墙工作以500元的价格交由王某完成,清洗时间与方式由王某自主决定,所需工具亦由王某自行准备,因此,双方之间已形成承揽关系。王某没有相应从业资质,却从事高空外墙清洗作业,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聘用没有从业资质的王某清洗外墙,具有选任过失,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其损失存在过错,故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案情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