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13起走私冻品、食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谭达军、谭子能、曾杰文、莫锦彪等29人缓刑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谭达军、谭子能、谭荣敏、谭兆丰商量,决定帮越南大米供货商保货到南宁市,交给收购大米的国内老板,每吨大米收取490元至660元不等保费,如运输的大米被执法部门查扣,将按每吨2800元的价格赔偿给老板。
经核算,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7月2日期间,被告人谭达军、谭荣敏走私大米入境16679.85吨,偷逃税款3174.77万元;被告人谭子能、谭兆丰走私大米入境16464.35吨,偷逃税款3133.76万元。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达军等4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从非设关地将大米从境外走私进境,偷逃应缴税款,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谭达军提出犯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谭子能、谭兆丰、谭荣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判处被告人谭达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谭子能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谭兆丰、谭荣敏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底至2015年3月,被告人曾杰文、潘能园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雇请,为被告人林畅榆等货主将在国外订购的冻鸡爪、冻猪脚等禽畜制品,经凭祥油隘、龙州那花等中越非设关的边境点运输至中国境内,并在南宁由冷柜车转运至广东广州等地。其中,被告人曾杰文偷运冻品4135.965吨;被告人潘能园偷运冻品3970.96吨;被告人文磊偷运冻品1754.94吨;被告人林畅榆偷运冻品300.666吨;被告人邓锐华偷运冻品229.592吨;被告人吕霞偷运冻品99吨。
南宁市中院以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曾杰文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
在当天的宣判中,共有13起案件的29名被告人因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大米、活鸭等物品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被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十二年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