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时,不应据此直接推定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仍应从招投标活动的制度价值出发,以是否导致招标目的落空为判断标准进行审查。若招投标瑕疵并不足以导致中标无效,则不应据此推定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
原告天津市中力神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电实业有限公司同为涉案项目“上海中心大厦项目机电系统分包工程浪涌保护器智能监控系统专业供应”的投标人,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人,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投标资质、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开标时间及招标文件的答疑等进行了规定,该项目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经过一系列招投标程序,联电公司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原告以该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为由,向招标方提出异议,并向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评标委员会经复评后出具会议纪要,一一具体回应了原告所提异议,维持原评标结果不变。上述办公室亦作出支持评标结果的处理意见。
原告以相同理由(即联电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产品不符合技术要求)及招标程序违法为由,认为联电公司不应中标,据此推定各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上述中标结果无效。各被告辩称:该次招标程序合法,由评标专家据其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评标,并非简单核对参数。经评标和复评,评标委员会均认可了联电公司的投标文件,并经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指控的据以推定各被告串通投标的情形中,部分与事实不符,部分系对招标文件或法律的理解错误。联电公司仅在部分产品技术参数方面与招标文件有所不符,同时招标方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标程序。关于技术参数,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细则及其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评分,并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复评,仍对上海联电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予以认可,故该不符并不导致中标无效。未公示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程序瑕疵亦并不导致招标目的不能实现。故根据上述瑕疵不足以认定各被告之间存在串通投标。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评析
涉案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是否可根据该瑕疵直接认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存在串通行为,进而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招投标作为一种制度的基本价值在于通过竞争性缔约机制的引入,给投标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使最优的投标人脱颖而出,使招标人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商品或服务。为此,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了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其法律后果系导致中标无效。
当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某些方面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符,但并不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具体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根据该种瑕疵直接推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从中标无效的判断标准上来看,并非任意瑕疵招投标行为均可导致招标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从招投标的制度价值角度考虑,瑕疵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直接推定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仍需结合该瑕疵对招标目的的影响来判断。既不能操之过严,将轻微瑕疵行为均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亦不可失之过宽,以免放纵投机、违规,使反不正当竞争法失去其应有的约束力。
本案招标项目的标的为浪涌保护器智能监控系统,主要包括浪涌保护器以及其监控系统,故招标目的在于选出最优的防雷产品及与其相应的智能监控系统。防雷方案为一项系统工程,决定防雷效果的关键因素包括各级浪涌保护器的技术参数、安装位置、监控系统的设计等。在原告列举的众多被告联电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程序违反法律的事实中,确实存在瑕疵的情形包括:三级产品的最大持续工作电压及第三级产品的电压保护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招标方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未公示第二中标候选人。其余情形经审查,系原告对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理解错误所致。上述瑕疵招投标情形中,招标方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与招标目的关联度较弱,不足以导致招标目的不能实现。两类技术指标的不符与招标目的息息相关,但是否足以推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还需结合其对招标目的是否产生不利影响来判断。在原告提出异议后,评标委员会经复评,仍对联电公司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予以认可。据此,法院认定,原告根据上述情形推断招标人与中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各被告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案号:(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216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