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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路虎/陆风专利均无效(附无效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6-12 08:22点击率:

  针对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之间的汽车外观专利无效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就三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做出决定,宣告路虎和江铃的专利权均全部无效,案件代理人已经收到相关决定,由此路虎和江铃的汽车专利无效纷争暂告段落。

  路虎宣告江铃专利无效:

  2014年7月路虎请求宣告江铃的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其申请日为2013年11月6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路虎/陆风专利均无效(附无效决定书)

 

  江铃宣告路虎专利无效:

  2015年2月江铃请求宣告路虎的专利号为201130436459.3(其申请日为2011年11月24日)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路虎/陆风专利均无效(附无效决定书)

 

  其实还有第三个无效宣告:

  2015年8月路虎的设计师作为请求人也请求宣告江铃的上述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路虎及其设计师提出的两件无效请求合并做出第29146号决定。

  针对江铃的外观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路虎及其设计师提出的两件无效请求合并做出第29146号决定认为:

  2013年9月25日销售的一辆揽胜极光汽车所示的汽车外观设计通过销售被公众知晓,可以作为现有设计。依据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江铃专利权所示设计相对于前述现有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江铃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路虎的外观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29147号决定认为:

  通过江铃一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路虎揽胜Evoque”(中文“极光”)在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举行的广州国际车展上公开展览的事实,路虎专利权的设计1相对于所述车展上展览的“路虎揽胜Evoque双门版”设计构成实质相同的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路虎专利权的设计2相对于所述车展上展览的“路虎揽胜Evoque四门版”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结语:

  汽车设计需要企业的研发能力为支撑,外观上的创新会大大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当今中国汽车市场竞争激烈,不但需要技术上的研发作为支撑,外观设计的创新也日益在企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越来越多地专利无效案件表明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但取得创新成果的同时,及时申请专利方能得到可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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