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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十”获赔78万元打假人一单让售货店铺关门(2)

发布时间:2016-06-16 14:28点击率:

  78万元现金堆起来能有多少?昨日,安徽男子胡某领到了78.4万元赔偿款,厚厚的现金装满了一个不锈钢盘子……5月31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集中发放430万余元执行款,胡某端着盘子领钱的场景格外令人注目。两年前,胡某在某食品公司南宁分公司花6.7万余元买到了过期干海参,随后起诉商家要求“退一赔十”。就这一单官司,该分公司只能关张。经历了近1年的艰难追索,青秀区法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冻结了该食品公司总公司的存款,胡某的赔偿款这才有了着落。

 

  出售过期海参被打假

 

  商家“关门”逃避赔偿

 

  “本来都已经不抱希望了,真的没想到,还能追到这笔钱。”昨日领到获赔的巨款后,胡某感慨道。胡某坦言,他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如果是普通消费者,像他这么维权代价太“昂贵”了,根本折腾不起。

 

  胡某的这笔巨额赔偿款是怎么得来的?2014年7月,胡某在民族大道某商场的一间店铺内,购买了价值6.76万元的干海参。胡某发现这些干海参已经超出产品外包装上打印的保质期。两天后,他前往店铺进行协商,但店铺不认为自己有错,只同意退货。协商未果,胡某将开设该店铺的某食品公司南宁分公司告上青秀区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庭审中,某食品公司南宁分公司辩称,国家相关部门对干海参的生产没有质保期这一要求,该公司在海参外包装上打上使用日期,是在出租方商场的要求下进行的。那些干海参实际上并没有超过安全食用期,对人体是无害的。而胡某是知假买假,无权要求十倍的赔偿。

 

  青秀区法院认为,国家虽未就干货海参的质保期进行明确规定,但商家在其所售产品上标注了使用期限,表明是自愿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质量标准,即应受该标准制约,自觉销售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商家向胡某出售超出使用期限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法院支持了胡某的主张,一审判决某食品公司和该公司南宁分公司返还胡某货款,并十倍赔偿,共计74万余元。二审法院终审也维持了原判。

 

  胡某告诉记者,事实上在他起诉该商家时,某食品公司南宁分公司就选择了撤柜关门来逃避赔偿。

 

  全国查控发现存款

 

  法官“打飞的”划款

 

  法院判决生效后,如胡某所料,他没能获得赔偿款。2015年9月,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可某食品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关张”,让执行陷入停滞。

 

  执行法官一边向某食品公司的总公司及南宁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一边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去年底,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联网后,青秀区法院开始依托该网络查询总部设在大连的某食品公司的账户。

 

  执行法官最终查到该公司账户上有100多万元,因该账户开户地址在辽宁省大连市,为防止该公司转移财产,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冻结手续,首先将该账户存款予以冻结。随后,执行法官立即飞到大连,将某食品公司的银行存款79.4万元划拨至法院账户。扣除执行款后,将78.4万多元发放给胡某。

 

  该院执行局局长徐立荣坦言,该案的顺利执行,得益于网络查控系统的越来越完善。按照传统的查询执行方式,执行法官每次执行都要跑遍银行、房产局、车管所等相关单位,十分耗时耗力。可如今有了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就能查到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财产,还能马上进行网上冻结,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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