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一中院昨天集中宣判4起涉及动漫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的商标纠纷案件,分别是大名鼎鼎的乐高、唐老鸭、史努比和功夫熊猫。最终,4位动漫角色均告赢了商评委。法院表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包含了巨大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依法应受到保护。
在“乐高”商标的案件中,第三人上海德光公司于2009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将第7628640号“LEGO”商标(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上。乐高公司认为,上海德光公司故意抄袭其驰名的“LEGO”、“乐高”商标的行为,已对乐高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于是向商评委申请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但未获得商评委的支持。随后,乐高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LEGO”商标在玩具商品中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乐高公司在先驰名的“LEGO”商标、字母构成完全一致,已构成对其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太阳镜”等商品,与乐高公司赖以驰名的“玩具”商品,均属于普通日用商品,存在一定的关联度,从而破坏“LEGO”商标与乐高公司及其玩具商品惟一、固定的联系,减弱乐高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乐高公司的利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定。
另外,在与上述类似的“史努比”、 “SNOOPY”等商标的权利人花生漫画公司,拥有著名动漫形象唐老鸭的迪士尼公司,创作功夫熊猫的梦工厂公司,也获得了同样的判决支持。
法院认为,这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动漫作品和角色,凝结着权利人的智力创作与劳动结晶。同时,权利人经过资本的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与使用,并且开发多种衍生商品,在动漫作品的商业发行之外也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所以动漫角色所享的财产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