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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人兜圈子划款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6-05-31 09:51点击率:

  叶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闹上了法院,案件在审理期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叶某提供的线索,通过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了王某在华凯公司(化名)尚未结算的工程款500万元,并将华凯公司列为协助执行人。

  然而,当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华凯公司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分3次向王某为实际控制人的立宇公司(化名)分别付款58.8万余元、50万元和50万元,共计158.8万余元。没过多久,立宇公司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王某支付了158万元。

  2014年8月8日,上城法院向协助执行人华凯公司发出送达了《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华凯公司追回擅自支付的158.8万余元,华凯公司在其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叶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其拒绝协助执行的情节,对其罚款50万元。

  对此,华凯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支付的158余万元系给立宇公司的工程款而非被执行人王某。

  对此,上城法院对该异议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华凯公司异议。后华凯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华凯公司的复议申请。目前,法院已扣划华凯公司应赔偿的158.8万余元和罚款50万元。

  ■以案释法

  协助执行人拒不配合将被罚

  法院在裁定书中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其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案中,立宇公司与协助执行人华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从合同的表象看,华凯公司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向立宇公司支付工程款,王某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华凯公司似乎没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然而,华凯公司对于王某系立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明知的;华凯公司对于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的执行事项也是明知的,并未提出有异议;在支付工程款项前,华凯公司并未征求法院的意见,擅自向立宇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58.8万余元,随后立宇公司又向王某转付了158万元,由此可见相关款项实际接收人为王某。

  协助执行人以协助对象不是被执行人为由,规避其应承担的协助执行义务,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协助执行人有义务追回擅自支付的财产。协助执行人怠于追回的,可视为拒绝协助执行,法院可责令其追回、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采取罚款等措施。据此,法院作出如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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