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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官告官”:县政府状告公路管理段“行政乱作为”

发布时间:2016-05-31 08:48点击率:

  5月25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黔东南州台江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中,原告是剑河县政府,被告是台江县公路管理段。原告起诉缘由是“行政乱作为”。

  当天庭审,由于是“官告官”案件,台江县法院行政审判庭旁听席上几乎座无虚席,前来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公路系统干部职工以及当地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等。

  提起案件起因,得从2014年说起。当年7月20日,台江公路管理段给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颁发了《路政管理许可证》,许可其在320国道线剑河县境(即县城规划区入城观景大道)路段修筑户外大型广告牌。

  剑河县政府获知此事后,认为台江公路管理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未告知该县政府,未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且未经实地勘察的情况下作出的,广告牌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剑河县市容市貌和5A级旅游县城打造规划,给过往行人和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于是,剑河县政府便将台江公路管理段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段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判区内,坐在原告席上的分别是剑河县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和该县住建局一名副局长;被告席上坐着的是台江县公路段一名干部、一名副段长、一名律师及本案的第三人黔东南州鸿森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的代表。

  庭审中,台江公路管理段是否有权审批设立广告牌成为了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

  剑河县政府认为,台江公路管理段是凯里公路管理局的下设机构,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只有凯里公路局才有这样的权利。“因此,此行政行为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属于滥用职权。”

  台江公路管理段辩称,台江公路管理段属于贵州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其管辖区内的国道、省道具有管理职责。案涉的路段属于320国道该段管辖区域,其对320国道公路用地范围行使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行政许可审批权,有法可依。“其具体行政行为,不必告知或征得剑河县方面的同意。”

  剑河县政府则认为,此事他们属于“利害关系人”,广告牌的建设地点正位于剑河县城区规划区内,又处在景观大道上,未经许可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台江公路管理段则称,涉案路段并未移交给剑河县政府,仍属公路部门管辖,台江公路管理段作出行政许可无须经第三方同意。没办理移交手续,它仍由公路部门管辖,剑河县政府认为自己是“利害关系人”的说法不能成立。

  法庭查明:剑河县与贵州省公路管理局就相关路段签订了公路改造协议,但至今尚未办理移交手续。

  当天,案件审理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另据了解,凯里公路局台江公路管理段管辖台江、剑河两县境内的国道与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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