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户李大爷,自家房门前有一段很短的走廊,只有王大爷一家进出门能用得到。为此,李大爷在自家门前装了防盗门,把这小块走廊给圈了起来,没想到邻居王大姐不愿意了。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李大爷将擅自安装的防盗门拆除。
李大爷老两口因房子拆迁,后被安置在回迁小区的20层,每层有五户邻居,李大爷家在该楼层走廊的把头一端,这也意味着有一小段公共走廊,成了李大爷进出门的专用空间。李大爷家总觉着小区不太安全,在没有征求邻居们意见的情况下,就在自家门前的走廊装了防盗门,认为这防盗门又不妨碍邻居们通行,不会有啥事。
让李大爷没想到的是,邻居王大姐不愿意了,她认为李大爷安装的防盗门紧挨着王大姐家门口,安装防盗门后出门多有不便,并且小区单元楼的通道是公共部分,要求李大爷拆除。李大爷找到了其他邻居,其他邻居都书面同意李大爷安装防盗门,但王大姐坚持不同意。
两家争执不下,王大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李大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防盗门。
槐荫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审该案的法官董永涛指出,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李大爷安装防盗门,将公共通道占为独自使用,其行为侵犯了作为共有人之一的王大姐物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的公共部分并非仅为该层住户所有,即便这一层楼的邻居们同意,其他楼层住户不同意,也不能据此侵占公共空间,否则该行为同样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本案中,该幢楼20层内的公共通道应属于业主共有,现李大爷于公共通道上安装防盗门,将公共通道自己独占使用,王大姐提出异议后,李大爷应立即停止侵占行为。
据此,法院认定李大爷的行为违法,判令李大爷限期将加装的防盗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