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连某某窝藏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18日中午,在霞浦县三沙镇某美容厅从事按摩服务的女子陈某被杀死于霞浦县三沙镇某宾馆卫生间。当日,霞浦县公安局将该案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案发时入住该宾馆的张某某被警方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当日下午,被告人连某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要求其收拾行李离开三沙,马上到霞浦城关。被告人连某某到霞浦城关两人同居住处后,张某某告知被告人连某某其杀人之事,之后,两人一同逃往广东省惠州市。在惠州,张某某不敢外出,被告人连某某打工赚钱供养其至2001年底。2001年10月29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2015年1月29日,张某某在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8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5日,被告人连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明知张某某故意杀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且其窝藏张某某时间长达数月,致使张某某长期逍遥法外,司法机关长期无法抓获,其窝藏犯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被告人连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关于其受张某某胁迫而窝藏其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连某某后期在广东省惠州市长达数月供养张某某亦是受其胁迫,也为本身生活所迫及被告人连某某的窝藏行为不属“情节严重”、司法机关现追诉被告人连某某犯窝藏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不符,均不予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