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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NPE诉讼数据新变化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05-27 08:21点击率:

  据美国RPX公司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美国的NPEs专利诉讼(非执业实体(Non-practising entities,NPE)专利诉讼)出现一些新形象,以下为其中五个要点:

  1、NPEs仍然是专利诉讼的最大驱动者。2014年美国所有专利诉讼案件中,NPEs发起的诉讼占63%。

  2、NPEs继续寻找新目标,2014年第一次成为NPEs专利诉讼被告的公司有近1100家。

  3、NPEs不断地将小公司列入被告名单,年收入不到100万美元的小公司占被告总数量的62%。

  4、NPEs发起的专利诉讼数量整体在下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受理的专利无效类申请在上升。NPEs发起的专利诉讼总量下降约900多件,IPR(inter pra reexamine)同比增长了150%,CBM增长了80%。

  5、2014年排在第一位的被诉对象是软件和移动设备类公司,尤其是移动和电子消费品公司,而主要商业领域可以归纳为“电子商务和软件”,主要使用的专利则主要为软件和移动设备相关专利。

  该报告还披露了从更多不同维度所观察和分析出来的结论,比如华为从Top15被告名单下榜、ITC诉讼在减少。

  前述数据,提供了非常多的分析和思考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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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运营业态主要为B2B

  专利运营商业业态决定,专利交易活跃度来自于专利交易服务商,而不是专利发明人或专利使用方(此处指需要使用专利的行业业者,即电商领域比较热门的概念:B)。整体来看,专利运营商业业态,当前主流和成功的,是B2B,即从专利运营服务商(即所谓的NPE、Patent troll、以及大学的专利与技术转移中心、我国的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等等)向有使用专利之需求的企业或单位。RPX所提供的2014年专利诉讼分析要点中“63%的专利诉讼由NPE发起”正好印证了此点。对于这个观点,必须提出两个排除式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剖析:企业专利权人运用自己的专利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专利诉讼,是否属于专利运营行为?专利运营中的诉讼手段运用,与专利竞争中的诉讼手段运用,是否重合?

  从根本上讲,前述两个问题是要求我们明确专利运营的概念。笔者认为:专利运营是一个市场化的概念,是以运用专利去获取直接的利益回报为目的的一系列经营活动,包括专利许可、转让等专利交易行为,也包括通过专利诉讼获得专利赔偿金的专利诉讼行为,以及通过专利投资入股(本质上是专利转让)的行为、专利质押融资行为等。因而,基于竞争性目的,例如美国苹果公司诉三星手机专利侵权,Cisco诉华为专利侵权等诉讼,其根本目的是实现企业商业上的产品竞争,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和/或进入,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专利运营”,但是属于“专利的运用或应用”行为。典型(或者上狭义的)专利运营,是指直接以专利权利及其所载明的技术方案为交易标的的经营性行为,包括许可、转让、质押,以及为实现前述目的而发起的诉讼。RPX公司统计得出的63%专利诉讼由NPE发起,其中的大部分必须以实现专利权的直接收益为目的(NPE的定位决定了这点),虽然其中一部分NPE还需要承担其幕后控制人所指定的其他目标和任务。63%的比例说明,只有专利运营服务机构才会真正将专利权当作商品予以经营,并且寻找到合适的专利权利使用需求人。因而,从供应侧看,作为B的行业业者NPE才会成为美国专利诉讼的重要主体。

  从需求侧(即专利使用者),被告主要为公司(RPX报告称新增被告就有近1100家)。而且作为主要诉讼领域之一的智能手机产品领域,大部分企业成为被告,相应的,终端消费者没有成为被告,除了因为专利制度的合理安排之外,也表明终端消费者、产品营销(经销)商,并不是专利权利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者,专利权利的商业使用者主要为使用专利技术方案的产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这就是另外一个B。

  值得讨论的是,我国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的使用,才可能构成专利侵权。那么,大量的非盈利机构,例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NGO、非盈利企业、协会及社团等“单位”是否会成为专利运营的对象?我们的司法、立法、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又该如何处理和面对这种现象?特别是当前大量出现的NGO+非盈利性企业。

  综上,专利运营当前业态发展,主要是向B2B模式转向。我国当前鼓励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或者构建所谓互联网专利电商,试图将专利权人与专利使用者直接联通的一些做法,从先验主义角度看,前景堪忧。而一部分专注于专利权利的积累和组合,为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专利权利组合商品的NPE,将更有可能获得成功。

  专利诉讼常态化

  RPX报告同时披露:NPE诉讼的被告中年销售收入低于100万美元的占62%。此数据说明专利诉讼从大户战争向斗地主发展的同时,也逐步向常态化发展,即专利许可收费不再是针对大型企业的敲诈勒索式收费,而是针对所有使用者的公平收费。法不责众,跟随战略将会不断失去抵赖功效。专利诉讼背后所体现的专利运营发展态势,在版权许可经营领域则表现的更加明显。

  必须多说一句的是,在专利许可领域,存在比较显著迫害妄想症,对于正常的许可要求,经常性的被这些人描述为来自专利权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法律迫害。此种情绪的传播及扩散,原因众多,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已经7年了,必须对此进行必要的反思和论证。我们已经搞了快二十年的专利创造战略,难道就是为了迫害?无论是迫害专利需求者中外国主体,还是中国主体,似乎都不是专利创造战略的制度指向,正常的保护技术创新成果,进而实现激励创新的制度功效,才是目的。专利许可行为,只是在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平衡的丛林竞争的常规手段,是一种常态化专利运营活动。

  专利质量才是专利运营的核心成功基石

  通过组建巨额专利数量的专利池,获取一揽子许可的红利,一度是非常受欢迎的专利运营理念。但RPX的分析报告表明,专利许可收费必须要经过专利无效程序、专利诉讼这样严格而公开的程序的再检验,试图通过“权海战术”浑水摸鱼,不会成为常态,只能被认定为强盗或骗子。反之,作为被许可对象(从专利运营角度看是专利权利使用需求者),亦必须在获取专利许可或者成为专利诉讼指向时,拿出必要的成本来检验专利权利商品的质量及需求吻合度。作为需求方,搞不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只有两个理由:一是无能;二是吝啬。出现对其不利的后果,既不能怪政府,更不能怪合法的专利运营从业者。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必须努力理清自身对专利权利的需求,并且根据该专利需求确定专利成本。一直以来,知识产权成本都很难进入企业的成本视野,但如果认真思考和分析,就会发现:技术许可成本、商标(品牌)许可成本、版权购买(许可)成本等一系列的与知识产权强相关的成本,其实已经长期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的账本之中,只是它们有着各式各样的花名。

  现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必须加上的一项是:甄别企业专利使用需求的成本。有了该项成本,才能避开专利“强盗”和专利“骗子”。对于专利质量的重视,既是作为专利权利使用者的必修课,对于专利运营服务业者,就是生命线。真正的专利运营者,必然持有过硬质量的专利,无论是权利要求布局、专利文件撰写、三性稳定等专利产品的功能性指标,还是有效取证、方便计价等产品价值性能性指标,都是必须严格设定并控制的。如果专利权出现质量瑕疵,轻则收益有限,重则血本无归。当然,鱼龙混杂的市场上,肯定不乏一种人——“骗子”。如前所述,作为使用者,必须做好准备。

  软件专利比重上扬,不断经受考验

  在软件专利化的合理性的争议还没有共识性结论的今天,软件专利已经在诉讼战场上不断接受考验。就如当前最热闹的“互联网+”,很多人都不明白,但却不断有“互联网+****”推出,套用一句名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软件专利的上场竞赛,表明软件专利从产品和技术角度都已经成为“创新”这一主题的重要伴生品。 产业竞争中的专利竞争,硬件+软件专利PK的姿势会越来越强化。无论你信还是不信,我是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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