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质疑知名巧克力公司“歌帝梵”在国内销售的礼盒产品系虚标产地冒充原装进口,李先生向媒体进行爆料,一家电视台以此制作了一档新闻节目。歌帝梵公司认为李先生的言论属歪曲事实,造成公司名誉受损,遂索赔50万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歌帝梵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底,职业打假人李先生在四川、广东等多地歌帝梵巧克力品牌专卖店内购买了数万元的该品牌巧克力礼盒,然后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该巧克力没有英文商品信息和条码,怀疑该商品为假冒进口预包装食品。此后,监管部门针对该投诉给李先生回复称,该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但李先生仍然认为这些巧克力很可能确实是国外生产,但却是在境内进行了分装。为此,去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李先生向媒体爆料了有关情况。2015年3月16日,某地电视台的多个频道新闻节目播出了以该品牌巧克力为内容的节目,节目中李先生陈述了该巧克力在境内分装,误导消费者产品产自外国抬高销售价格等内容。
节目播出后随即引发了歌帝梵公司的不满,该公司认为,并无任何部门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该公司产品系地地道道的原装进口。李先生在有关部门调查或者已作出该巧克力不违法结论的情况下,刻意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借助特殊时间向媒体爆料,造成该公司名誉受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50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其投诉与爆料皆是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爆料之前,他并不清楚该品牌巧克力礼盒是否为原装进口。该礼盒产品无英文信息,消费者有理由认为该商品系境内分装,因此不存在诋毁故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电视上进行的爆料是出于疑惑尚未澄清情形下的误认,而非了解真相基础上的诋毁、诽谤。同时,从爆料结果看,歌帝梵公司虽能证明该新闻报道引发了较大的关注,但并不能直观反映该产品社会评价降低、销量下滑的后果。据此,李先生的行为尚不构成侵权,故驳回了巧克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出于误认的“爆料”不必然构成侵权
李先生向媒体的爆料到底是正当的维权还是构成对巧克力公司名誉的侵权?本案审判长、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表示,李先生向有关部门投诉后,虽然收到了答复,但该答复内容并未明确系争巧克力是否为原装进口这一事实。因此,李先生在向媒体爆料前,对该品牌巧克力是否为原装进口一事并没有直观明确的了解。而从陈述的内容上看,李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主要是说原告的巧克力礼盒不是原装进口、误导消费者,这种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属于消费者的误认,经营者应当有适度的容忍义务。
金民珍指出,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既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之一,也有益于纯化市场环境。基于这一考虑,法院并不认为打假过程中缺乏充分依据的言论必然构成侵权,而是须综合考虑言论的内容、目的、背景,以是否借机诋毁、诽谤等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商品包装上外文信息的有无与是否原装进口之间通常具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李先生出于误认而在新闻媒体上进行的爆料乃情有可原,不构成侵权。
但必须强调的是,李先生在未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在新闻媒体上对原告商品作出自己的判断,该行为已接近于侵权,对此李先生也应引以为戒,给予自己足够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