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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找人”还是“担保还钱”?

发布时间:2016-05-25 15:46点击率:

  答应给朋友作担保,但借条上写着的是“担保找人”。结果,朋友钱没还,人也消失了,债主将欠钱的人及担保人给告了。近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这个担保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年,梁某向郑某借了两万元,出具了一张借条。而在这张借条上面,有梁某朋友陈某的签名,陈某在该张借条签名前注明“担保找人”,约定如果梁某不还钱,陈某则会帮助郑某找到梁某。此后,梁某归还了郑某6000元,余款没有归还。2016年1月,郑某将梁某及其朋友陈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梁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并要求陈某对梁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时,陈某说当时他确实是在借条上签字,但并非担保还款,而是承诺如果梁某不还款,他会帮助郑某找到梁某。此次庭审,梁某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梁某之间的借款关系有梁某出具的借条为凭,且梁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未提出抗辩,借款事实足以认定。陈某在借条上注明其承担的义务是“担保找人”,且根据郑某、陈某庭审中的陈述,郑某要求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令梁某偿还郑某1.4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郑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担保责任应清晰明确

  一般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条往往是借款合同关系乃至担保合同关系存在的关键凭据,签字人以什么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决定了他要在其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如“借款人”“担保人”。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债务担保责任,仅注明“担保找人”,据此,法院认定陈某的担保责任不成立。这表明明确签字或盖章一方的身份非常重要,否则,如要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身份,将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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