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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酒驾仍搭车 出了事故亦有责

发布时间:2016-05-25 15:33点击率:

  去年国庆节期间,多年未见的老同学何某、丁某在一场婚礼上相遇,多喝了几杯酒。酒足饭饱后,丁某提出顺路乘坐何某的三轮摩托车回家。何某称自己酒已过量,不便让其搭乘。丁某却表示若有意外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同乘途中,何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导致丁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何某酒驾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万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何某赔偿丁某各项损失计1.7万元。

  搭便车,也称为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车主或司机(即运行人)基于帮助他人的意愿,邀请或允许他人(即搭乘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我国法律目前对好意同乘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视运行人、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而定。基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运行人、搭乘人都有过错的情形。二是运行人、搭乘人均无过错的情形,如遭遇不可抗力等。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裁判。三是运行人存在过错的情形,如酒后驾驶、车辆存在故障、未按规定操作车辆等,在乘员无过错的情况下,驾驶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并搭载他人,致使乘坐人受到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丁某明知何某酒后驾驶而执意乘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未履行劝阻、提醒驾驶人注意义务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何某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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