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是海南省澄迈县某村农民,长期从事摩托车载客生意。一次邱某在拉客时,认识了另一个开摩托车载客的“阿三”。几天后,“阿三”问邱某想不想买工程大卡车,价格很便宜,在得知其有购买意向后,翌日凌晨,“阿三”约邱某来到海口市国兴大道路边看被他偷来的黄色解放牌工程卡车。邱某检查后觉得车况很好,价格又十分划算,尽管“阿三”无法提供车辆的相关合法手续,邱某也感觉可能是赃车,但最终邱某抱着“不要白不要,不管车是怎么来的,反正自己没有参与违法活动,就不会牵扯到自己”的心理,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车。
随后,邱某通过郑某将工程卡车以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羊某。此后,该工程卡车又先后被卖给陈某、王某以及林某、柯某等人。经过多次转卖,最终以6.45万元的价格被卖给程某。
2015年5月7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海南省定安县一家汽车修理店内缴获了这辆被盗近两年的工程卡车,并当场抓获驾驶该车的程某。经鉴定,该卡车价值人民币195386元。
2016年4月11曰,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等9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罚金。“阿三”在逃。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里的“明知”主要是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如果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就要考虑是否为赃物了。在本案中,普通人对工程卡车价格虽不十分了解,但一辆工程卡车绝不会是4万元或6.45万元的价格可以买到的,应该很容易想到是被盗车辆。因此,办案检察官提醒,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场所,索取合法来源凭证,购买“放心车”。不要认为只要没有亲身参与盗窃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