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的陈某经营一家燃气设备门市,销售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后取得相关厂家授权,作为“欧能”牌燃气壁挂炉在大城地区的经销商。
华港燃气公司是大城县当地唯一经营管道燃气供应的公司,提供全县居民生活用燃气。同时,该公司与某外地热能公司签订了壁挂炉销售合同,销售该热能公司生产的壁挂炉。华港燃气公司在其营业大厅张贴《敬告用户》通知,称冬季气源紧张时,不能供给外购用户。
华港燃气公司限制用户只能购买该公司销售的燃气炉,对于购买陈某等其他经营者的燃气炉的,用推脱等手段无限期不给开通设备,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致使陈某燃气炉的销量下降,许多已经购买陈某所售燃气炉的用户因无法正常使用,纷纷退货。
随后,陈某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港燃气公司立即停止对其他燃气炉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不法行为,并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某造成的损失。
廊坊中院审理后,认定华港燃气公司不存在向购买者提供燃气的同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捆绑销售燃气具的行为,据此驳回陈某诉求。陈某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高院审理查明,华港燃气公司确实存在以燃气紧张为由,拒绝给使用陈某等其他外购燃气具的用户开通燃气的行为。对此,华港燃气公司认可。法院认为,该燃气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且在当地市场具有独占地位,其在销售天然气的同时,以供气紧张时不给外购燃气具供气为限定条件,限定消费者购买本公司销售的燃气具,此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近日,河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廊坊中院一审判决;判令华港燃气公司立即停止对陈某所销售的燃气具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25万元。
■以案释法
公用企业限制消费行为违法
针对该案的判决,河北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张晓梅解释,华港燃气公司认可其为当地唯一经营管道燃气供应的公司,因此,在管道燃气方面,华港燃气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且在该市场具有独占地位。
华港燃气公司限制消费者购买其他品牌壁挂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对于其他销售燃气具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经营者陈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用企业属于盈利性组织,但又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并接受政府特殊管制。公用企业独占地位的形成,是由于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使得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没有充分的竞争。相对的,消费者对公共企业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这种独占地位的存在,以及诱发损害消费者权益,排除其他相关市场经营者参与竞争,从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经营者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张晓梅表示,本案对燃气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决,依法纠正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为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切实维护当地燃气设备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使得消费者自由行使消费权,按照自己的消费意愿购买到满意的产品,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诚实经营获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