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建完楼后没钱支付工程款,遂用一套房屋抵债,施工方转卖该套房屋引发纠纷。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该施工方的转卖合同无效,返还原告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原告李某称,被告张某系建筑工程包工头,其承建了临沭县玉山镇某村一栋楼房,后因该村没有现款支付给被告张某,以一套楼房及相应的车库抵顶给被告。后被告以127910元的价款将楼房及相应车库卖给原告李某。由于该楼房及车库系小产权,办不出房产证,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楼房及车库的所有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遂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楼房和车库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
被告张某辩称,该案涉及楼房系临沭县玉山镇某村委会卖给自己的,用于抵顶该村委欠的建筑工程款,因此其对房产具有完全的合法的民事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规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还建的楼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原告李某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其出资购买楼房属实,但因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