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交通违法 劳动违法 治安违法 市场违法 安全违法 环保违法 涉外违法 行政责任 刑事犯罪 民事责任
首页 > 私人律师 > 违法法条 > 刑事犯罪 >

南京教育系统两名“蛀虫”假公济私 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16-05-24 10:30点击率:

  高校“点招费”成了任意取用的私人小金库,学校门面房出租成了谋“私利”的财源。23日,南京市检察机关向社会通报了两起教育系统干部腐败案件,两名学校负责财务总务的干部因涉嫌以权谋私、挪用公款,被检方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通报: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计划原管理科科长周松年,于2007年5月31日,第一次利用其职务便利,在负责收取、管理本校运动系“小金库”公款人民币64万元的过程中,采取隐匿该款的真实收入来源,将该款以选择性计划招生费用(俗称“点招费”)的名义入帐,从而套取资金用于个人理财、购房及其他个人消费。

  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松年再次利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计划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对本单位一笔50万元人民币的公款,采取隐匿该款的真实收入来源,将该款以“点招费”名义入帐,套取资金用于个人理财、购房及其他个人消费。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周松年向单位帐户存款人民币3.1万元。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松年第三次利用担任南京体育学院财务处计划管理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收取并保管在其个人银行卡内的“点招费”人民币46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被告人周松年于2010年9月7日收到本息共计人民币46.148208万元,2010年11月30日其将上述公款人民币46万元归还单位帐户,将人民币1482.08元利息占为己有。

  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周松年第四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擅自将其于2011年7月14日收取、保管的“点招费”人民币15万元存入其实际控制的封永达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后其将其中的7.489589万元挪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15年7月,被告人周松年才将上述15万元公款归还单位账户。

  检方通报:该案近日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除此之外,当天南京检察机关还向社会通报了该市人民中学总务处职工吴家国涉嫌挪用公款案。

  根据检方通报: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吴家国在担任南京市人民中学总务处职工期间,利用其管理学校门面房,负责催收门面房租金、水电费的职务便利,擅自将代收的门面房电费人民币5万元借给工程承包商梅某,用于其缴纳因工程施工被行政处罚的罚款。2014年11月20日,梅某归还吴家国人民币49900元。后被告人吴家国将上述电费上缴至玄武区财政局。

  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吴家国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擅自将代收的学校门面房租金人民币40万元借给梅某,用于其工程资金周转。2015年10月30日,梅某归还吴家国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吴家国于2015年12月4日将该款上缴至玄武区财政局。

  此案也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