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白某应聘到新疆某种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接下来的3个月中,白某为公司拉了几个客户,但公司未给他兑现发放20%提成的承诺。白某打算辞职,但想着自己几个月不能白干,于是,他先从公司以出差的名义借出1300元的差旅费。紧接着,又来到一家农资店,以公司的名义收取了3000元货款。4300元到手后,白某认为基本上够自己的提成和工资了,于是,他给老板打电话说自己不想干了,就不再去公司了。
待公司发现白某私自收取了3000元的货款后,公司财务人员多次向白某催要,白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后来,他干脆换了手机号码。
今年3月初,种业公司将白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白某返还3000元货款和1300元的差旅费。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白某返还了3000元货款和1300元差旅费。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白某的做法不可取,讨要工资应当依法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白某私自向农资店收取货款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白某在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以差旅费名义向公司借款1300元的行为属于借款合同行为,而公司克扣其工资提成的行为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行为,三者属于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