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被告人贺某使用“伪基站”向不特定群众发送贷款广告信息。法院判决被告人贺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贺某系从事贷款业务的人员,为向不特定群众发送贷款广告信息,其于2015年10月以8000元的价格购入一套发送短信的无线电子设备,并将该设备装入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此后,贺某背着该电子设备先后来到南昌市坛子口、老福山等人流量较大的地段群发短信。2015年11月25日1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福山巷菜场旁抓获贺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缴获发送短信的无线电子设备一套、苹果5手机一部。经南昌市无线电管理局技术鉴定,被缴获的上述设备可以组装为“伪基站”,该“伪基站”发射频率为935MHZ--960MHZ,此频段为中国移动公司、中国联通公司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频段,可以实现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功能,可以阻断手机用户接收正常信号,且该“伪基站”未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也未在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涉台手续。经中国移动公司核定,该套设备连接的苹果5手机共向外发送短信14401条,并迫使位于该设备发射范围内14401人次移动手机用户位于伪基站上无法做主被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非法使用“伪基站”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致14401位用户通信短时间中断。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之规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故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法定刑为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综合本案案情、社会危害性及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贺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