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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 | 知假买假十倍赔偿合理性之辩论

发布时间:2016-05-10 16:18点击率:

  某日闲来无事,某位一向热衷跟我讨论法律问题的朋友发了这样一段文字来与我探讨。

  这是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两位法官编写的一篇案例的片段,具体案例不得而知,但观点颇为清晰。这两位法官认为,对于非善意消费者能否适用“十倍赔偿”制度,应当分为两种层次,一是知假买假,但购买的商品仍是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二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当竞争或为牟取利益的职业打假。对于第二种情形这两位法官认为用十倍罚款代替十倍赔偿更为适宜。

  朋友对此观点颇不以为然,他认为

  “

  通过知假买假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极大的鼓励了社会人士打假的热情,动员了人民群众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让假货无处藏身,弥补了官方行动的不足,这是一项十分具有智慧的举措。诚然,知假买假十倍赔偿这一制度的实施催生了一批职业打假者,这些人的行为对打击假冒伪劣、震慑不法经营者在客观上有一定积极作用,实现了政府执法部门无法做到的日常监督,一定程度上覆盖了政府部门无法触及到的死角。

  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小法官,却非常能够理解西城法院这两位法官提出这个观点背后的理由。

  事实上,关于知假买假十倍赔偿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上并无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都明确了“不论购买时是否明知,均应支持其十倍赔偿”的裁判规则。面对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身为一线裁判者的法官,又为何要提出如此明显的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观点呢?

  笔者从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出发,认为其原因有三:

  第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常说的“屁股决定脑袋”理论。

  朋友作为一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可避免的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认为十倍赔偿的制度有效的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打假热情,弥补了相关政府机构监管上的不足,提高了监管的效率,而相应的成本却由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承担,对于政府机构来说还降低了社会管理的成本,故而十倍赔偿制度的优越性显而易见应当持续推广;而西城区两位法官以及笔者本人作为基层小法官面对的却是一个又一个的个案,因为十倍赔偿有利可图造成了近年来以各种理由提起的相关诉讼大量增加,造成了基层法院的讼累,故而希望通过制度变化进行案件分流也是人之常情。

  第二个原因则在于在这些个案中知假买假主要集中在食品、电子产品与服装这三类

  例如服装,消费者知假买假主要起诉理由集中在材质不符或是成分标注有误,而食品类的案件则大部分是因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问题,且职业打假人大部分专挑信誉好、赔偿能力强的经营者下手,其起诉的目的也并非为了赢得诉讼,而是期待与被告调解或和解。就笔者的审判经验而言,十倍赔偿的制度难以起到真正制止假冒伪劣行为的作用,反而干扰了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以笔者去年受理的5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为例,原告均为同一人,被告均系本辖区内各大超市,其中4起案件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告终,1起则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终,原告也未提起上诉。在这些案件中原告大量购买同一种类产品,且其起诉的理由基本为产品外包装瑕疵,而这些瑕疵往往很难够上假冒伪劣的标准。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灾区,例如无证经营、小成本经营的流动性较强的小商小贩,这些职业打假人却鲜少涉及。故而笔者难免感觉到十倍赔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逐渐沦为职业打假人的谋财工具,其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立法目的大打折扣。

  第三个原因则在于这项制度的存在鼓励了一些心术不正的职业打假人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十倍赔偿利益

  商家为了息事宁人往往愿意选择与打假人调解或和解,打假的客观目的未必能实现反而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比如实践中就出现过打假人到超市搜寻临期产品藏在隐蔽处待过期后再将其买下后向商家索赔的情形。笔者认为,为了社会管理的效率间接鼓励了社会大众的不诚信行为,在价值观导向上存在有待商榷之处。西城法院两位法官提出在特定情况下以十倍罚款替代十倍赔偿的手段,笔者猜想也是基于上述理由所想的两全之策。当然,笔者认为,可以将十倍罚款组成一个奖励基金,用适当比例来奖励举报属实的打假人,鼓励其打假积极性,不失为一种综合考虑社会管理效率和价值观导向的办法。

  与朋友辩论到最后,朋友默默的不说话了。不知道笔者给出的这些理由是否说服了朋友,又是否说服了各位观众呢?敬请各位批评指正,参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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