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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小说出版权之争—— 警示影视从业者应加强契约精神

发布时间:2016-05-06 16:26点击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小说版《芈月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芈月传》编剧蒋胜男违约,但由于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一审判决已不具有可执行性,为避免影响判决的权威性,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但蒋胜男作为违约方应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起因于小说作者蒋胜男违反了与电视剧制片方关于《芈月传》小说的发表不得早于电视剧播出时间的约定。其实在整个事件中有三个主体,其一是小说《芈月传》的创作者蒋胜男,其二是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公司,其三则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制片方东阳花儿影视文化公司,后两者分别与蒋胜男签订过《创作合同》,且花儿影视公司在2013年通过转让合同概括继受了星格拉公司与蒋胜男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也包括对小说不得早于电视剧出版的约定。2015年11月30日,《芈月传》在东方卫视和北京卫视首播,但蒋胜男在2015年8月就将同名小说出版,故制片方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蒋胜男,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一审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蒋胜男出版小说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由于当时宣判时间在电视剧《芈月传》首播之前,故判决蒋胜男败诉,且停止小说的出版发行。随后蒋胜男将该案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认为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蒋胜男于《芈月传》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如果蒋胜男构成违约,花儿影视公司“停止出版、发行《芈月传》”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这两点上。二审法院认为,通过理清三方的合同关系和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是,电视剧《芈月传》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经进行了公映,小说版《芈月传》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消除。因此,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一审判决关于停止出版、发行小说的判项已不具有可执行性,而判决的可执行性直接影响着判决的权威性。为此,二审不能予以维持。但是,本案纠纷系因蒋胜男违约行为引发,故二审诉讼费由蒋胜男负担。

  对于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涉及两个《委托创作合同》,认定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前提,必须明确所履行合同的内容,不能回避的是如何确认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本案中,虽然蒋胜男与花儿影视公司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实际签订在先,但这个合同在蒋胜男和花儿影视公司都开始履行另一合同时,就以双方的行为表明了解除该合同效力的合意。蒋胜男应该继续与花儿影视公司履行之前与星格拉公司约定的不在电视剧播出之前出版小说,且蒋胜男无法举证出版小说是在得到制片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本案只是围绕《芈月传》著作权纠纷中的一个,据记者了解,蒋胜男诉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公司和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王小平署名权纠纷即将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王小平日前在其微博亦发表长文宣布已经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对蒋胜男正式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因此关于《芈月传》的版权系列纠纷还未画上句号。有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影视行业相关主体的维权意识在增强,另一方面也向业内发出一个警示:从业者的法制观念和契约精神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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