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2014年7月应聘至A公司上班,2015年6月辞职后又入职B公司。今年初,小张从B公司辞职后,向B公司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被公司拒绝。小张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5天300%的工资报酬,共计1500元。
B公司辩称,小张是2015年6月才进入公司的,2016年1月就辞职离开,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根本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中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明确说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所以,小张要求享受年休假待遇,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小张是2014年6月才入职B公司的,无法享受5天的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pide;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小张应按比例计算带薪年休假天数,只能享受3天的年休假。
最终,仲裁委裁决B公司向小张支付未休年休假3天300%的工资报酬,共计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