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鲁某通过朋友和时任某村村委书记张某联系,欲承包村里土地。同年8月18日,鲁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鲁某交纳土地承包费2.8万元。然而,村委会事后却迟迟不向鲁某交付承包地。鲁某只好要求解除承包协议,村委会最终同意解除承包协议,但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返还鲁某的承包费。鲁某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对此,村委会则称,鲁某不是该村村民,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2.8万元土地承包费由张某收取,村委会并未收到这笔钱。鲁某起诉前后,村里和街道都找张某了解这笔款的情况,张某承认是他用了,同意偿还这笔债务,所以鲁某主张的债权应由张某承担。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村委会应当返还鲁某2.8万元土地承包费。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表示,当年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的张某代表村委会与鲁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对承包地的面积、承包年限、承包费都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当天,鲁某即向村委会交纳了2.8万元承包费。
不过,鲁某承包的土地属于宅基地范畴,且是为了搭棚做生意。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出租、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名为土地承包,实为宅基地买卖,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村委会辩称的入账问题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抗鲁某要求返还承包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