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应某名下有两家公司,分别是杭州某塑业有限公司和路桥某塑料包装厂,杭州公司以路桥公司的厂房、土地作抵押,在银行贷款1600多万元,每年还一次。
2012年,受到大环境的影响,杭州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到了年底,企业资金链断裂,已经无力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滞纳金约1400万元。当时,银行找了应某数次,表示准备起诉他。而此时,杭州公司已经有数个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加上未起诉的,已有上千万元外债,早已资不抵债。
应某发现了一个问题,路桥公司的厂房、土地之前给杭州公司作贷款抵押时,相关的产权证都在银行,而还银行贷款必须通过杭州公司的专门资金账户。如果真有人买了路桥公司的厂房、土地,要还贷的话必须把钱放到杭州公司的账户里,一旦把钱放到那个已经被查封的账户里,其他债权人就会知道,就会马上申请执行债权。如果那样,银行的钱还是还不了,路桥公司的相关产权证也无法拿回来进行转户等手续。
于是应某一合计,想出了一个办法,他在杭州公司的债权人中,选了三个关系比较好的老朋友,让他们伪造借据,起诉路桥公司。他想通过法院的指定账户还上银行和三个老朋友的钱,从而绕过杭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而且,只要法院把路桥公司厂房、土地查封,他就可以去和银行谈判,少付点利息。
事情按照他预期的进行着,2013年春节过后,其中一个朋友王总约他见面,说已经写好268万元的借据,为了增加可信度,还准备了对应的银行凭据,应某在上面签上了名,并盖上了路桥公司的公章。
法院受理后,查封了路桥公司6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应某联系银行。在法院调解期间,银行也派人过来,最后协商,银行果然给他减免了100万元左右的欠款。正当应某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的时候,其他紧盯的债权人似乎发现了一些端倪,于是就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应某到案后,承认了自己因欠下大量债务,为优先归还几个老朋友及银行贷款,在2013年初,让王某作为原告,使用一张伪造的借款人民币268万元的借条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应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以案释法
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
路桥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某目无法纪,结伙以伪造的借条进行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据了解,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10月1日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该案是路桥区首例。
法官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这种行为看上去只是打个假官司,但实际上却有很大危害。这一行为既侵犯了其他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侵害了司法公正,违背了社会诚信道德原则。有债务纠纷一定要走正规法律途径,不要动歪脑筋企图走歪门邪道,否则不仅债务讨不回来,自己还要背负刑事罪名,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