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资公司保健品、环保项目为名,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上千万元。近日,广州市越秀法院对广州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某前等13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3名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13日,股东包括被告人梁某前、曹某峰。自2009年始,被告人梁某前、曹某峰、朝某玺在经营泰源公司期间,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吸收公众存款,先后雇佣被告人曹某丽等10人,通过发传单、打电话等方式,以产品研发、宣传推广等为名,并承诺16%—48%不等的高额回报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
众多投资者发现对方有要逃走迹象后报警,先后有163名投资者报案。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证实,涉案人员对已报案群众吸收款项共计人民币1224万余元,期间已返还被害人人民币94万元。
法院认为,广州市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梁某前、曹某峰、朝某玺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曹某丽等10人是该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但指控泰源公司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吸收款项1.56亿元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越秀法院对梁某前等13人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13名被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