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要点之剖析
■孙佳恩 商业秘密网创始人 知保联盟专家
2016年4月4日,美国参议院以87:0一致通过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of 2016, DTSA),4月27日,美国众议院以410:2通过,5月11日下午,经奥巴马总统签署,正式生效。
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简称DTSA),亦称美国《2016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美国商业秘密民事保护的重点在于六个方面。
一、提起民事诉讼的双重选择
商业秘密涉及到或者将被用于跨州或跨境贸易中的产品或服务,商业秘密遭到不当使用的,该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针对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美国的联邦地区法院对提起的民事诉讼拥有初审管辖权,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选择向州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应当在发现或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之日起三年内提起。
二、单方申请扣押财产
商业秘密申请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被通过不正当手段滥用了该商业秘密、或者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滥用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法院以查封令扣押被申请人财产,且扣押财产程序可以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进行。
法院应当要求获得查封令的申请人依法院确定的数额提供充足的担保,确保在法院试图查封或执行查封,但发生错误或超过必要限度情况下,申请方能对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该担保不应当成为第三方获赔数额的上限。
因此,商业秘密申请人不能随意、甚至滥用法院的查封令。
三、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
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不当获利、合理的许可付费损失来确定。在商业秘密系被蓄意或恶意不正当使用的情况下,法院裁决赔付最高不超过其两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保护商业秘密法案》又将《1996年经济间谍法》规定的“500万美元”改为“500万美元以上或者对于权利主体而言被窃商业秘密所具备的价值的3倍,包括研究费、设计费以及其他该权利主体重新生成商业秘密所需要支出。
由此可见,法院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民事保护力度加大!
四、美国境外窃密案件报告机制
司法部部长针对美国境外侵害美国商业秘密的案件情况,经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等机构磋商后定期向参、众两议院提交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美国各立法和行政分支机构为实现以下目的可能采取的行动意见包括降低在境外发生的窃取美国公司商业秘密的威胁及其所带来的经济影响;就携商业秘密出境可能受到的威胁,为美国公司提供培训;向携商业秘密出境的美国公司提供帮助以降低丧失其商业秘密的风险;设立报告机制,使得美国公司可以秘密或以匿名形式报告在境外发生的商业秘密窃取案件。
因此,DTSA不局限于境内商业秘密保护,它还试图使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能够获得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五、反经济间谍
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所指的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发生地包括美国境内及世界范围内;无论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发生在何地,都会损害拥有商业秘密的公司及其员工的利益。
美国联邦法典第18卷第90章(即《1996年经济间谍法》对于规制商业秘密窃取行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因此,产品出口美国的中国外贸企业、以及在美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进行有效保护。
六、雇员披露商业秘密的免责
雇员向政府或法院披露商业秘密的免责条款包括披露商业秘密系以保密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联邦、州或地方政府官员、律师作出,且仅出于举报或调查涉嫌违反法律的行为的目、或者在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中,以保密形式在起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中披露商业秘密。
雇员在针对雇主涉嫌违法报复而提起的诉讼中,可以向其律师披露商业秘密,并且在庭审过程中使用商业秘密。雇员要以保密方式提交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除非依法庭的命令,否则不对外披露商业秘密。
在雇用管理或使用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雇员时,雇主应当在与雇员签订合同或协议中,将免责条款告之雇员。
通过对上述要点之剖析,我们“商业秘密网”已经看到,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美国商业秘密立法体系的完善,有利于保护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将直接影响到产品出口美国的中国外贸企业、以及在美投资经营的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中国企业必须掌握美国商业秘密法案知识,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增强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应对商业秘密恶意诉讼。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科技创新与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密不可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立法进程需要进一步加快,我们“商业秘密网”www.cnsymm.com 将致力于立法研究、现状调研、保密实践、立法建议,为中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前瞻性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