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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3

发布时间:2016-04-28 08:19点击率:

  案件三

  申请法院对知识产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促进“沉睡”知识产权的转化利用

  ——原告王荣柏因与被告蔡辉煌、石狮市巨帝北洋钓具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4年6月8日,蔡辉煌、巨帝公司与王荣柏签订《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约定蔡辉煌、巨帝公司将假饵等共计三十件外观设计专利转让王荣柏,转让价格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00,000)。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王荣柏依约向被告蔡辉煌巨帝公司支付了专利转让费,但被告一直未将上述专利变更至原告名下,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转让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王荣柏主张蔡辉煌、巨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予以支持,考虑合同解除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专利转让费。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被告公司的财产线索,即包括被告公司持有的若干注册商标,要求法院予以查封。经核实,被告确实享有上述商标,便依法作出执行裁定,禁止被告转让、变更、质押相关商标。收到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国家商标总局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

  【评析】

  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均是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权利,特别是知名商标、发明专利,往往包含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对于这些无形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内容较有形财产更为复杂。本案我院依法积极受理和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妥当有效采取知识产权保全措施,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多而不强,大而不优”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状况的真实写照,很多企业“重申请不重应用,重数量不重质量”,导致许多有价值的商标、专利被搁置,不利于创新活力的激发,本案被告的商标当前即处于未使用状态,法院的保全及后续的执行措施对于完善知识产权转化机制,唤醒“沉睡”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切实保证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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