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头故意拖欠施工队51名工人的工资,经催促后竟携款潜逃。今天(4月26日)上午,这名包工头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山东省中年男子位某承包了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天津市津保铁路北辰、东丽段承台和墩身的工程,后又将该工程承包给苏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其间,位某掌管着苏某施工队内51名工人的工资卡。中铁十四局津保铁路项目部每次将工人的工资通过银行打入位某的卡内,位某收取工资12%的管理费后再将工资给苏某,再由苏某按工人实际出工量多少发给每个工人。至2015年4月该工程完工,上述51名工人2015年3月和4月的工资未发。2015年6月12日,中铁十四局津保铁路项目部将前述未发工资共计46万余元存入位某卡内,位某将此款转移。后苏某等人向北辰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大队举报,该大队通过各种方式多次催促位某给工人发放工资,而后位某不仅未发放工资且潜逃。2015年12月17日,位某在位于山东省东营市的家中被抓获归案。今年4月5日,位某全额支付拖欠上述51名工人的工资等共计50万元。
庭审中,位某表示认罪。据被告人位某交代,他和被害人苏某之前也有过合作,苏某在其他工地项目中欠他的钱,一直没给,位某为此心生怨恨,为了报复苏某才出此下策,扣下了工人们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位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