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当年我家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我与父母住在一起。当时分得四套房,今年可以办产证了。我父亲已去世,母亲还健在。哥哥另外居住,早于父亲过世,现有嫂嫂、侄儿、侄女。动迁补偿合同上是我和父亲的名字,关于这四套房归我的问题,父母、哥嫂在动迁时均无异议。但我今年去办产证时,房产交易中心不让办,要我公证。我拿了动迁补偿协议去公证,公证处认为这协议本来就有效,无须公证。我家人都同意房子归我,我起诉什么呢?我听说父亲的那一份要继承,这我知道,但是律师要求查我爷爷、奶奶死亡证明,这上哪儿找啊?我和父亲分得的房产与爷爷、奶奶有什么关系?请指点。
苏先生苏先生:
关于你动迁后补偿得到的房子,其权利属于当时在册户口并居住,且在另外地方没有被安排过宅基地的家庭成员。依你陈述家庭成员均同意产证上写你和你父亲的名字,那么在动迁补偿时,你家庭成员是应有说法的。即便如此,现在你父亲已去世,你父亲的50%的产权归你母亲的说法是正确的。但你父亲的另外50%进入继承顺序,即你父亲的直系亲属在第一顺序内的均有继承权。因此,该第一顺序内的直系亲属也要书面同意该房产归你所有,这是要公证的。而不是仅仅口头上表示就可以的。
你父亲的父、母、妻、儿、女均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你爷爷、奶奶确已去世,那么可以到派出所查其档案予以证明,如在新中国成立前过世的,可让村委员会出证明等。你哥哥早于你父亲去世,那么你的侄儿、侄女、嫂嫂均为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所以也要有书面同意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同样要公证。所以,你公证的是上述两方面内容,而非公证动迁补偿协议,这是你把交易所工作人员交代的意思弄错了,所以,公证处无法按你要求公证。 你爷爷、奶奶也是你父亲的直系亲属。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之规定,你爷爷、奶奶也是继承人,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你爷爷、奶奶早于你父亲过世的,你按上述方法去公证后办理产权证。如果你爷爷、奶奶在你父亲过世后才去世的,那么你父亲的兄弟、姐妹也有继承权了,如果你的叔叔、姑姑也过世的则进入代位继承。如无异议那么你继续做公证。
起诉案由为遗产纠纷,可以起诉。如果你觉得太过复杂,你可以在当地找信得过的律师来办理这些事,事情还得专业的人士来办理比较稳妥。限于篇幅,本人也无法面面俱到。如认为还有不解之处,可惠顾本所继续咨询。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