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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介绍组织孕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最高罚3万

发布时间:2016-04-21 09:05点击率: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卫计委近日印发《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规定明确,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卫计委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经过多年的努力,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2015年仍高达113.51。

  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卫计委于2014年联合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启动相关规定的修订工作。

  《规定》明确规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规定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建立查处“两非”行为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

  《规定》要求,建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禁止“两非”行为,同时根据《母婴保健法》,结合工作实际,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形作出规定。明确了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程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同时,建立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建立终止妊娠药品销售、采购、使用登记制度,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建立医疗器械销售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以及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购买相应医疗器械时的资质查验、购销记录制度。

  《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强调,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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