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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反复打火终爆炸一死三伤

发布时间:2016-04-18 14:02点击率:

  厨房做饭燃气灶却怎么也打不着火,在尝试几次失败后更换电池继续打火,不料瞬间爆炸,造成家人一死三伤。近日,法院审理后认定业主在多次打火失败且闻到异味后未采取通风等措施,反而继续强行打火应担事故主责,燃气公司未尽安全检查教育义务应担次要责任。

  2015年4月11日中午,刘某在家中使用嵌入式燃气灶做饭,所用燃气灶打火困难,经四五次操作才打火成功。下午刘某再次使用此燃气灶具做饭,在尝试几次仍未打火成功后,刘某更换了电池继续打火,这期间刘某闻到臭味,最后一次打火出现火星时,瞬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刘某及其妻子毛某、儿子刘某腾受伤,儿子刘某福当场死亡,房屋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对涉案所用灶具、卡表、阀门组件、煤气软管等进行鉴定,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发现事故原因为家中嵌入燃气灶连接软管的弯管接头发生松动,造成漏气,沿地面扩散,因灶具打火引起本次燃气爆炸事故,属于用户操作不当。

  事后,刘某三人以管道燃气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安全告知义务为由将其诉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刘某作为家庭燃气设施的占有与使用者,因使用燃气不当引发爆炸事故造成损害,刘某是“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因此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以及给其他原告造成的损失,在要求被告赔偿时不应适用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应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

  本案中,刘某在燃气使用中出现多次打火不成、长时间闻到液化石油臭气等异常现象后,不但没有采取关闭气阀、打开窗户等安全处置措施,反而继续强行打火,以致引发爆炸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燃气公司作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后未取得新的经营许可情况下继续从事管道燃气经营业务,且没有建立燃气用户档案,没有对用户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检查、安全使用教育及指导义务,违反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联,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荣成法院审理后判定原、被告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燃气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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